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省第四大气污染专项督察组督察反馈责任追究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1月25日至2月3日,省第四大气污染专项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了为期10天的大气污染专项督察,2月12日向我区反馈了督察意见,交办了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立即将相关问题移交市、区两级纪委监察委进行处理。市、区纪委监察委根据省环保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陕环督办[2018]10号)有关要求,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实施餐饮油烟治理任务慢作为”问题。
该问题由榆林市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榆林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约谈榆林市综合执法局领导班子,责成其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正存在问题,确保2018年餐饮油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对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榆阳分局分管副局长米建富和负责牵头推进辖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创建办主任李海燕进行诫勉谈话;对榆林市综合执法局高新分局分管副局长张建军和负责牵头推进辖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创建办主任张红艳,榆林市综合执法局西南分局工会主席田芝玲和负责牵头推进辖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宣教科科长韩海军进行提醒谈话。
二、关于“推进非法煤场清理取缔、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煤炭集装站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该问题由榆阳区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追究榆阳区煤炭局领导成员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局长张建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关于“城市扬尘污染管控存在慢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未完成”问题。
该问题由榆阳区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追究榆阳区住建局领导成员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榆阳区住建局副局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郭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四、关于“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推进缓慢”问题。
该问题由榆阳区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追究榆阳区交运局领导成员的责任,对时任榆阳区交运局局长马万荣同志诫勉谈话,给予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张坚党内警告处分。
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环保突出问题整改;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环境污染攻坚战。
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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