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省文件要求开展“工伤保险进央企”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榆林工伤保险深入工矿企业集中开展普法宣传

榆林日报 2018-07-18 09:20 大字

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2018年—2020年工伤保险普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重点工作,陕西省决定2018年7月18日为集中宣传活动日,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知识等内容进行普法宣传,特别是建筑从业人员的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多举措并举

编牢织密工伤保障网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框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不断强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各经办中心已经全部将各项政策和措施宣传各自区域的工矿企业,并要求各个工矿企业专门组织学习,让每一个工矿企业的工人都了解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工伤保险条例、政策,以及对自己人生安全的保障政策、工伤预防措施。目前,累计散发宣传资料10000余份,组织专项宣传1000场次,初步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职工感谢工伤保险政策的好处,企业积极踊跃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局面。

法律宣传教你

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了工伤,该如何应对、如何处理?

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发生工伤享有哪些待遇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一)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应全额报销。

(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定标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

2.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如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标准。同时,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8个月、16个月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支付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伤者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工资条、同事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属于工伤的7种情况: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截至6月底,全市参保人数已达到51.3万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7.35亿元,有4万多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待遇支出15.12亿元,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效地防止了4万多职工因工伤致贫、返贫,为参保的工矿企业减轻了很大负担。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高波

新闻推荐

关于征集报史馆实物史料的公告

榆林日报自1949年6月5日创刊,已走过69年光辉的历程。为铭记几代报人在榆林日报发展史上薪火相传的难忘岁月,传媒中心决定建...

榆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榆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