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公告声明

榆林日报 2018-07-06 09:53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第2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已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榆林日报》第8版,依法对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或不领取的车辆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达3个月,高速公路三大队将对已公告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声明!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速公路三大队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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