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纪委、监委出台《审查调查指定办理暂行规定》

阳光报 2018-05-10 01:05 大字

  阳光讯(刘晋汝 记者 张壮壮)为规范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指定审查和指定管辖工作,进一步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榆林市纪委、监委制订出台了《榆林市纪委市监委审查调查指定办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榆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未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单位纪委或党委、中省驻榆单位、非县(市、区)监委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等4种情形应当指定管辖,对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委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需要回避,下级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存在干扰阻力或重大、复杂报请的,市纪委、监委认为需要,以及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等5种情形,可以指定审查和指定管辖。

  《规定》明确指定办理由相关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避免指定办理工作的随意性。明确指定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办、领办、审核报批。同时,该《规定》明确了职责划分、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直接审查调查处理程序、材料移交等具体环节,以及审查调查安全责任。该《规定》的出台,为指定办理顺利有序开展有章可循。

  《规定》出台后,市纪委、监委成功办理了一件县区报请案件,并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充分释放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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