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陕判“无期”惊动“两高” 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华商报 2018-04-26 02:56 大字

4月10日,李秀海的姐姐和妹妹说,希望榆林办案方能给当事人李秀海取保候审,但未果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摄

李秀海

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案件 ,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陕西榆林。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无期。目前最高法已经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案件正在请示最高检……

不相识的一群人聚在一起“发财”

温州一公司中标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一煤田的灭火工程。李秀海与温州矿山公司签订《承包灭火协议书》。浙江人杨芬苗介绍康飞与李秀海签订协议,康飞给杨芬苗转款2550万元,杨芬苗给李秀海1500万元。

工程协议签订后发生纠纷

榆林人康飞组织人进入矿区时被挡,认为杨芬苗和李秀海是在诈骗。杨芬苗认为李秀海诈骗,向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右旗公安机关报案。

内蒙古立案后认为是民事纠纷撤案

2012年3月26日,内蒙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是民事纠纷决定撤案,杨芬苗向阿拉善右旗检察院提起申诉。2012年5月10日,阿拉善右旗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撤案正确。

榆林市接案判两被告人无期

2014年,康飞等人向榆林警方报案,称被杨芬苗所骗。榆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杨芬苗、李秀海被抓。榆林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芬苗和李秀海提起公诉。2016年,榆林市中院判处杨芬苗、李秀海无期徒刑。

省高院裁定发回榆林重审

2017年6月20日,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榆林市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榆林市中院对李秀海案的判决,发回重审。杨芬苗案二审中也被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法认为没管辖权,榆林不放人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榆林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榆林就是不放人。截至目前,一被告人已被关了3年,另一被告人已被关了2年半。

榆林想移交案件乌海市不接手

榆林市欲将案件移交内蒙古乌海市被拒绝。

目前榆林市中院称该案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榆林市检察院正在请示最高检。榆林市检察院却说该案还在发回重审阶段。

内蒙古51岁的个体户李秀梅,近2年来为了弟弟李秀海的案件,一直奔波在榆林和西安之间。

目前,48岁的李秀海已被羁押了2年半,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榆林市中院没有管辖权。榆林公检法欲将案件移交内蒙古乌海市遭拒。

榆林市中院将案件退给榆林市检察院后,榆林市检察院通过省检察院请示最高检察院,此案该由谁管辖?

不相识的一群人上演的“发财梦”

2010年1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将西大窑煤田梧桐树沟永兴煤矿区段灭火工程公开招标,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矿山公司)中标。李秀海当时参与经办温州矿山公司投标部分事宜。

2011年1月29日,李秀海与温州矿山公司负责人冯殿喜、朱廷法签订《承包灭火协议书》。浙江省台州市人杨芬苗知道此事后,通过中间人与李秀海达成协议,杨芬苗给李秀海1500万元的工程转包费用。

2010年9月份,榆林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康飞,通过朋友认识了杨芬苗。2011年5月14日,杨芬苗介绍康飞与李秀海签订新的《承包灭火协议书》,签协议前,李秀海向康飞等人出示其与温州矿山公司所签订的《承包灭火协议书》。

当天,康飞给杨芬苗转款2550万元,杨芬苗支付给李秀海1500万元。

很多人可能看不懂,为何给煤矿干灭火工程,还要给煤矿钱呢?

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道出了其中的奥秘,她说这种现象在榆林当地很普遍,政府害怕煤层比较浅的地方煤炭自燃,以灭火工程让中标方将地下的煤挖出,然后回填,排除隐患。但很多投标者都是冲着挖煤来的。

康飞等人与李秀海签好协议后,组织人进入矿区挖煤,却被温州矿山公司工作人员挡住了,该公司说这个灭火工程属于他们所有。

康飞认为杨芬苗和李秀海是在诈骗。

今年4月11日,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康飞,他说他是榆林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关系在银行,已经10多年没在单位上班了”。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公、检认为是民事纠纷,决定撤案

康飞认为自己被骗了,向杨芬苗要钱。而杨芬苗则向李秀海要钱。

杨芬苗认为李秀海是诈骗,向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右旗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于是撤销案件。

2012年3月26日,杨芬苗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2年5月10日,阿拉善右旗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撤案正确。检察院认为,李秀海与温州矿山公司阿拉善右旗灭火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上有项目负责人朱廷法等人的签名,朱廷法等人均承认此协议的存在。

杨芬苗对于李秀海和朱廷法等人签订的协议上的公章提出质疑。检察机关认为,有争议的公章不能证明协议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为,李秀海在和朱廷法等人签订协议时,上面注明“临时合同年后重签2011年1月29日”的字样。李秀海称,他已经给杨芬苗和康飞出示过这份“临时协议”,而且明确告知对方为“临时协议”。2011年5月14日,康飞还给李秀海写了一份《承诺书》,“自负盈亏,和李秀海无关”。

阿拉善右旗检察院认为,李秀海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李秀海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不明确,认定其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欠缺。

两被告人一审被判“无期”后裁定重审

榆林市公安局的材料显示,2014年2月27日,康飞、高子兵、刘晋昔3人向榆林市公安局报案,称他们3人被杨芬苗所骗。

2015年1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16日,榆林市公安局将杨芬苗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合同诈骗。同年4月23日,杨芬苗在浙江萧山国际机场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给榆林市公安局。

2015年9月17日,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同样对李秀海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9月18日,李秀海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完毕后,榆林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芬苗和李秀海进行起诉。

在庭审中,杨芬苗认为自己和康飞等人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合同诈骗。杨芬苗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2月26日,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杨芬苗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在庭审中,李秀海认为自己没有诈骗行为,其与杨芬苗、康飞之间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2016年11月9日,榆林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海无期徒刑。

杨芬苗和李秀海均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开庭的时候,一直向法庭提出,案件的管辖权不属于榆林市,但法官对此熟视无睹。甚至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没有记载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省高院审理发现,李秀海案件中榆林并不是本案中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榆林市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榆林中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2017年6月20日,陕西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等规定,裁定撤销榆林市中院(2016)陕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发回榆林市中法院重审。杨芬苗案二审中也被撤销一审判决,陕西省高院认为榆林市中院审理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今年60岁的杨芬苗,截止2018年4月22日已经羁押整3年。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最高法的决定错误”

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说,得知陕西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认为案件管辖权不归榆林后,他们多次向榆林市检察院、榆林市中院等提出申请,希望变更强制性措施,对李秀海进行取保候审,均未果。

“人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半,目前还不知道案件该由谁管辖,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呢?”为此,李秀梅等人不断前往省、市两级的检察院、法院以及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2018年1月16日,省高院一位法官告诉李秀梅:“案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是让榆林市中院退回检察院,榆林市检察院再呈报陕西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再呈报最高检,最高检和最高法协商完了后,再指定再发文书。”

这名法官补充说:“不是我们两家一起报的,省检察院当时没有报,因为省检察院缺少这一环,所以还得再呈报一遍。”

2018年3月22日,榆林市中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李玉林和李秀海的家属做了一份谈话笔录。

在这份谈话笔录上,李玉林告诉李秀海家属:“案件的过程你们也很清楚,因为认识不同,最高法认为榆林没有管辖权,也没有指定管辖。我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榆林)市检察院不接受案卷,依法在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将案卷退回检察院时,(榆林市检察院)应当接受。但是榆林市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的,故不接受案卷。”

榆林市欲将案件移交乌海市被拒绝

李秀梅告诉华商报记者,榆林市公、检、法在榆林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驾驶4辆车、17名工作人员前往内蒙古乌海市,欲将案件移交给乌海市公、检、法办理,似乎没有结果。

李秀梅的说法,在榆林市中院副院长李玉林和李秀海家属谈话笔录上得到证实。

在这份2018年3月22日的谈话笔录中,李玉林告诉李秀海家属:“榆林市中院,会同公安、检察、政法委一同到内蒙古乌海进行协调,乌海方面不愿意接受该案。”

李玉林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榆林市中院再一次将案件移交给榆林市检察院案管办,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检察院也再次给榆林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

对于李秀海家属提出的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请,李玉林说:“李秀海现在属于犯罪嫌疑人,现在案件是管辖权的问题,不能认为李秀海就是无罪的,没有任何机关作出无罪的决定,榆林中院没有审判权,同样也没有放人的权力,我们现在的工作就是积极协调各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关于长期羁押的问题,现在关押的时间都折抵以后的刑期,不存在“白关”的问题。若以后判处李秀海无罪,你们拿着无罪的判决书,到榆林中院进行国家赔偿。你们若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枉法裁判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这份谈话笔录上,李秀海的家属要求将李玉林的一句话写在谈话笔录上:“只要案件没有移交出去,就有权力继续关押人。”榆林中院同意了李秀海家人将这份谈话笔录拍照保存。

嫌疑人家属质疑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今年48岁的李秀海,出生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办育红社区。

李秀海初中毕业后,给人开车。

2004年开始接触煤矿,因为他脑瓜灵活,在给别人干了一段时间后,自己很快就单干——贩煤。

李秀海很快有了自己的小车,也买了房子。

李秀海的妹妹李秀荣告诉华商报记者,2015年9月24日凌晨2点,她接到哥哥用警察的手机打来的电话,当天中午,她在榆林市机场附近的一个讯问室里见到了哥哥。她感到很奇怪,为何哥哥没有关押在公安局经侦支队里面也没有羁押在看守所,为何在这个貌似厂房的地方进行讯问。一个被称呼为“范队”的办案民警说:“只要给康飞还1500万元,康飞写一个谅解书就可以放人。”李秀荣说:“哥哥告诉我,外面谁欠他的钱,让我去要钱。哥哥同时告诉我,他不认识康飞。”

李秀荣还感到一些现象不对头:2016年5月12日,榆林市检察院的一个人带着康飞和李秀海的女儿,一起进入看守所,希望李秀海还钱。李秀海说,这钱是杨芬苗打给他的,他不认识康飞。

在榆林市中院开庭期间,一法官告诉李秀海家人:“只要你们还钱,就可以判缓刑。”

李秀梅和李秀荣觉得这不是办刑事案件,很多人围绕的主题就是“讨债”。李秀荣说:“李秀海刚刚被抓回榆林,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办案民警就让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通电话,而且还让嫌疑人会见家属,不怕通风报信吗?”

办案法官曾向嫌疑人家属要酒喝

李秀荣出示了一条她和榆林市中院刑庭办案法官罗涛的微信对话,时间是2018年2月23日。罗涛说:“你送我的酒还有吗,再带点来,朋友都说好喝。”为此,李秀荣不得不再次给对方送酒。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叫“钯盟王”的酒,是别人给李秀海抵债的,而李秀海家人又将此酒送给了法官。

2018年4月22日,华商报记者打电话给罗涛核实此事,罗涛说此案不是他办理的,他没有给当事人家属要过酒。但记者在李秀海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审判长是罗涛。最后,罗涛给记者一会承认要过酒,一会又说没有。对于该案,罗涛说过去了,他不想说。

2018年4月10日到4月11日,记者两次到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检察院以及榆林市委政法委采访。

榆林市中院法官马某通过法院宣传部门答复记者,案件已经移交榆林市检察院,榆林市检察院正在请示最高检。

榆林市检察院公诉部副部长孙华利说,采访要经过榆林市检察院宣传处,而榆林市检察院宣传处长郝春平经过协调后,孙华利说:“我正在办案,你们还是找宣传处。”

榆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李海军告诉华商报记者,采访要经过榆林市委宣传部。榆林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白海波说:“国家规定,持记者证就可以采访,无需经过宣传部。”

记者再给李海军打电话,他以正在办案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4月10日,榆林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处处长高棵说,对于超期羁押的问题,他们多次给榆林市中院提起过,但是没有结果。4月10日一大早,他们已经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此事。

高棵认为:“检察院和法院是平级,人家有人家的理由,我们管不了。”

李秀梅问:“检察院不是执法监督部门吗?”

高棵说:“我们的监督乏软无力。你家孩子,你管不住还可以打两下,这个我们敢都不敢。”

4月23日,李秀海的辩护律师高慧来到榆林市中院,发回重审阶段的法官马某表示,案件已退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已报最高检。当律师去榆林市检察院后,孙华利却说案子还在发回重审阶段。(相关评论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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