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十不准”

榆林日报 2018-03-27 12:24 大字

从公历2月1日起榆林市全面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近期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发,榆林市防火办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做到“十不准”。

“十不准”:

(1)不准带火种进山进林地。牛羊牧工等人员进入林地不准带火种。

(2)不准在山边烧秸秆、烧地边、烧灰肥;

(3)不准上坟烧纸、烧香、放孔明灯、燃放鞭炮;不准在墓地点灯、点蜡烛、挂灯笼;

(4)不准在林地吸烟、野炊、烤火、扔烟头、打火把照明;

(5)不准放野火烧山、烧牧场,不准在林区砍柴烧炭、不准烧火驱兽、不准用明火枪、电网狩猎,不准在林区熏鼠洞、兽洞;

(6)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7)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8)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9)小孩、精神病人、痴呆憨傻、老弱病残人员必须由专人监护,不准进入林区;

(10)不准刁难、阻碍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森林防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违反上述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从严处理。

榆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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