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榆林城区空气质量,保卫榆林蓝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榆林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违规露天烧烤,所有烧烤作业一律进入室内或使用环保炉具。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含烧烤)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二、所有机动车维修服务经营场所(含4S店)应当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开展喷涂业务的汽修企业,应当配备密闭喷漆房并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严禁露天喷涂作业。
三、所有营运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柴油机颗粒捕集器等废气控制装置。具有SCR系统的柴油车,必须保证SCR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尾气达标排放。从通告之日起,城区内新投入运营的渣土车须使用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
四、所有施工工地应当严格执行《榆林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须采用密闭防尘网进行覆盖。
五、城区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料以及运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六、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设施逐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七、取暖期内,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老旧社区等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使用电、LNG(液化天然气)、兰炭或其他新能源进行取暖,禁止使用散煤。
八、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九、所有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物及时进行收集处理,按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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