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干炉”私加工业盐 无良商贩被判刑
本报通讯员尤雄刘文慧报道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叶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被处以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高某、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加工有关的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叶某在榆阳区鱼河峁镇用非食用的“精致工业盐”生产加工咸味油干炉,之后进行批发销售。被告人叶某主要负责不合格油干炉的生产加工,被告人高某主要负责不合格油干炉的批发销售。据被告人高某供述,其在2013年与其岳父叶某合伙投资经营生产、销售干炉、月饼,叶某负责制作。2017年6月份,为了贪图便宜,降低成本,叶某购买了一袋100斤重的精致工业盐用于生产干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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