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汪同三
本报记者杨晓慧刘予涵
汪同三,中国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前任所长,“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国务院总理基金课题“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首席经济学家、执行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评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9年孙冶方经济学奖获得者,中国第一位数量经济学博士,前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长,曾出访70余个国家作学术演讲。作为中国经济模型设计的主要研究人员之一,汪同三参加过由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莱因教授主持的世界模型联接项目,并取得成功。曾先后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科技成果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记者:今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有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您是如何理解的?
汪同三:据统计,全国PPP项目累计投资额已突破16万亿元。《意见》提出的十方面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主要包括鼓励民企进入轨道交通装备等行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记者:PPP模式未来将带来或者酝酿着哪些变化?
汪同三: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将主要用于解决内部经济需求的经济模式,转型为重点向外推广的经济模式。中国大力发展“一带一路”,继续鼓励中资企业“走出去”,PPP模式被认定是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缓解沿线国家财政压力、确保高投资效率和质量、合理分配风险的有效模式。二是由“重量”向“重质”转变。今后的PPP模式不仅要防金融风险,也要防财政风险,为此,一方面将强化“准入”要求,另一方面将制定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三是不仅要重视政策和管理“顶层设计”,还要推动PPP立法。中国政府对PPP的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法规,现在已开始研究立法,不仅规管项目,更要规管当事资本和政府。
记者:结合榆林实际,您认为,应该如何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运用PPP模式?
汪同三:PPP模式可以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解决大型公益性项目资金不足的难题,为此,我认为,应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其次,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要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律竞争,优胜劣汰;最后,政府要注重体制、机制改革,做好服务、引领、规划工作,把推广PPP模式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的重要途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互配套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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