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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副监区长受贿3.2万 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报 2017-11-03 05:44 大字

华商报榆林(记者 祁铭)收受服刑人员家属的贿赂后,监狱一干部在生活、工种、减刑等方面给予违规违法的照顾。日前,榆林市监狱原三监区副监区长古某站到了神木市法院的被告席上。

2012年底,服刑人员吴某的家属在会见吴的当天向古某提出给吴某调整工种,并给了古某10000元,古某收受该款后便为吴某调整了工种。2013年,吴某家属以给吴某捎带日用品以及帮助吴某减刑等缘由向古某累计行贿22000元。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古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违法所得。根据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古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3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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