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裁定同意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

陕西日报 2018-08-03 06: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记者8月2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复核终结米脂县“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7月10日对米脂县“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迁怒无辜,持刀疯狂捅刺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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