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196只猫头鹰 被追查6年终获刑

陕西农村报 2020-03-27 00: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鱼玉军 通讯员 刘璇)3月1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杨某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何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追溯至2014年3月17日,榆林市森林公安局接报警称,在神木至靖边高速路行驶一辆城市越野型轿车,该车内装有数只野生动物。接警后,榆林市森林公安局立即组织榆阳、佳县、横山、靖边等地的森林公安干警,于当日18时许成功拦截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44只。

鉴于案情重大,榆林市森林公安局当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3·17”专案组。专案组先后辗转7个省(市)调查取证,共抓捕7名犯罪嫌疑人、截获涉案猫头鹰196只,其中收缴76只。随后,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7人分别作出11年、10年、6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终审判决。

在案件侦办期间,涉案人员杨某保与何某福骑摩托车逃逸。

2018年12月,有群众举报“3·17”案涉案人员杨某保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镇出现。2019年1月3日,民警赶赴宁夏,经秘密踩点、身份核实、周密部署后,成功将嫌疑人杨某保抓获,并说服何某福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杨某保、何某福以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何某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保与何某福所猎捕的20只猫头鹰在案发时均为活体,且之后将其放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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