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内的诉讼 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脱逃案件依法出庭公诉小记

延安日报 2018-07-18 16:55 大字

●庭审观摩活动现场

通讯员 王智新 王媛 本报记者 刘西英

7月13日上午,延安监狱。由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延安监狱和宝塔区人民法院共同举行的一场针对两起脱逃案件案犯的大型庭审观摩活动正在这里进行。

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审判活动,市、区人民检察院、宝塔区政协、宝塔区人大法工委、宝塔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和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出席了观摩活动,20名罪犯家属、1600多名罪犯进行了旁听。

“为更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运行,同时也为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公诉人出庭履职能力,我们特地举行了这次活动。”区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部长高延芬说,“这种‘以案释法\’的庭审方式,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简单直观地诠释脱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危害后果、刑事处罚,让在押人员认识到接受刑罚是其犯罪之后的必然后果,从而督促在押人员要注重自我管理,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放弃脱逃念头。”

据了解,此次观摩庭审选取的两起脱逃案件脱逃年限均在25年以上,极为罕见。其中被告人白某,1989年8月9日,因抢劫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利用放外役改造之机,于1992年12月9日脱逃。2018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罪犯白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向监狱投案自首,脱逃长达25年4个月之久,被告人常某,1987年5月1日,因抢劫罪被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利用在罪犯伙房改造的便利条件,于1988年11月5日伺机脱逃。2018年4月17日,罪犯常某被陕西省乾县公安局捕获,脱逃长达29年5个月之久。同时,这两起脱逃案又是非常典型的罪犯再犯罪案件,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危害监狱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既对在押人员正常改造起到了消极作用,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庭审中,区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胡杰,围绕两起脱逃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辩护人就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其举证详略得当,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质证条理清晰,论述充分,逻辑性强,展现了当代检察官干练的工作作风和坚实的法律素养,赢得了观摩人员的一致好评。最终,两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切的悔悟,愿意服从法律的制裁。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对白、常二犯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白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未执行完毕刑罚两年五个月又八日,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又八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继生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与其未执行完毕刑罚五年六个月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又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近年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对刑事执行领域的各专项检察监督,在加强监区监管的同时,高度重视脱逃罪犯的抓捕工作。在今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区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驻延安监狱检察室对延安监狱历年脱逃案件进行了监督检察,针对个案罪犯情况、脱逃前行为轨迹、户籍住宅地调查材料进行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建议延安监狱及相关单位部门加大追逃力度。在两起脱逃案件罪犯归案后,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又及时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证据,使案件快速步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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