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林中心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改善榆林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榆林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东沙过境线(新210国道),南至高新区榆马大道(榆溪河特大桥)及向西延伸段,西至西环线和怀远二十一街,北至北环线,控制面积约488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坚持“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散煤洁净”的原则,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煤改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不达标的散煤(含无烟煤、蜂窝煤等),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域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煤(兰炭或型煤)。相关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三、自2019年10月15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运输、销售不达标的散煤;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散煤。
四、中心城区内销售、使用的兰炭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产品技术要求,型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产品技术要求。现存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由辖区政府统一回购。
五、榆阳区、横山区政府负责,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市能源局配合,2019年10月15日前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榆阳区、横山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洁净煤配送点。
六、市公安局牵头,榆阳区、横山区政府配合,2019年10月15日起,在中心城区各入口设立24小时检查站,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对未持洁净煤运输通行证进入中心城区的运煤车辆,依法查处。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囤积不达标散煤行为。
八、中心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大力支持配合散煤治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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