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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榆林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比例提高了

榆林日报 2017-10-20 12:22 大字

本报通讯员付渝高铭婕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新农合患者补助比例在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提高20%;城镇居民患者起付线由2万元降到1万元,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按现有户籍人口每年人均35元的标准进行预算,其中南六县加横山区由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定边、靖边两县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三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划拨城乡居民大病补助专项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的衔接配合及“一单式”结算等工作;卫计和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审核、结算、报付工作。

《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全市辖区内除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贫困人口等外所有参合(保)城乡居民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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