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两次抵押 诈骗14万元

华商报 2019-04-03 01:56 大字

将已经抵押过的汽车,再次用来抵押骗钱,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4000元。

高某,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7年6月21日,高某在银川以19万元购买车牌号为宁A的二手“奥迪”Q3汽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次日,高某以车辆登记证书丢失为由,补办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同年6月24日高某隐瞒了车辆已抵押贷款的事实,以补办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及该车向被害人姚某质押借款,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44000元。

定边县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责令高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高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4000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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