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案件

榆林日报 2018-09-25 22:56 大字

本报通讯员李琼报道9月19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定边法院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纠集郭某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段某某(已判刑)组成犯罪团伙,于2017年3月28日从西安市长安区驾驶陕AT77P2江淮商务车,途经富平、铜川、靖边、定边沿途进行作案。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踩点、选择受害车辆及进行堵车、分配赃款等事项,郭某某、张某、张某甲、段某某等人负责轮流骑电动车实施“碰瓷”,王某负责拦截被“碰瓷”车辆,徐某某负责与被“碰瓷”车辆司机协商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碰瓷”的危险方式,强行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作案目标、驾车逼停作案车辆、安排分工、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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