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家庭中也一样 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 5年赔5万 太少还是没必要?
>>声音
有人替女方不值:五年雇保姆都不止五万。有人为男方不平:那么男人在外996,在外忍辱负重,也是为了家庭,要不要补偿?其实不论是工作还是家务,都是家庭成员的分工不同,不是性别区分。换做被离婚的是全职老公,也应当获得补偿!
“我养你啊”——20多年前,周星驰在《喜剧之王》里喊出的这句话,为很多女生编织了一个梦:他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但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来源、承担大量的家务、对家庭的付出有时甚至不被认可……婚前说的“我养你”,婚后也经常会变成“我养的你”。近日,被热议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新闻,让人看到了以法律形式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可能,而由此引发的热议也冲上了热搜。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也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款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起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法院还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早就有但长期休眠
为什么会这样判?主审法官冯淼表示,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第三次又提起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有一种声音质疑这笔补偿是否有必要:一些网友认为,这个家庭的结构是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虽然太太在这段婚姻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务,但她也享受了男方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家只是分工不同。对此,冯淼给出解释——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5万元少不少?
法官:判决时考虑四个因素
网上热议最多的是这5万元的补偿是不是太少了?有网友认为,作为北京的一名全职太太,虽然已经平均分割财产,但是5年只获得5万元的家务补偿实在太少,毕竟平均一天27元的薪资,这个水平连一般的保姆都找不到。操持家务一点都不比出去上班轻松,只会更辛苦。
对此,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中新
>>热评
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如果婚姻存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会有怨言,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就是一种公平。用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婚姻法最早确立了家务补偿制度,并规定了适用前提: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满足上述前提,多年来,婚姻法中的家务补偿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在保留该制度的同时,删除了并不合适的适用前提,家务补偿制度得以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关于家务的范围,《民法典》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等”字兜底,这些和家事有关的劳动,均应列入家务范畴。今后,家务补偿的案件会多起来,而更合理补偿数额的确立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晰。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这是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原因。据央视
新闻推荐
原创程意婚姻与家庭杂志文:程意编辑:贾方方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ID:hunyinyujiating99一辈子的婚姻很长,一时的新鲜感并不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