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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规范 人体试验需伦理委员会审查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规定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科研活动不得

新京报 2019-04-21 09:25 大字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去年发生在深圳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人体基因等科研尚无具体规范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去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昨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科研活动,现有法律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昨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立法“划出科研活动的红线”

沈春耀说,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草案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上述规定划出了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红线”,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此系我国法律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为今后制定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提供了立法依据。

严格规范开展人体试验活动

此外,一审稿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作出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沈春耀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二审稿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并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同时还删除了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关键词1身份权

“探视权”可参照人格权保护有关规定

一审后,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沈春耀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二审稿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过,如何保护人身权利?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即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保护,此系人格权编草案的主要内容。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身份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另一方面确立了身份权的概念。

杨立新表示,身份权主要包括三种:配偶权;亲权(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举例来说,父母一方的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属于亲属权的内容。现实生活中曾发生探视权纠纷案例,夫妻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那么被阻止的一方可以依照二审稿的上述新增规定,向法院提出保护探视权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2肖像权

利用PS、AI等“换脸赚钱”侵犯肖像权

前不久,一段影星杨幂“换脸”的视频曾引起广泛关注。对于此类利用AI技术“换脸”、利用变声软件变声以及PS照片等现象,人格权编二审稿作出了规范。

沈春耀表示,一审后,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同时,二审稿对“声音权”也作出了规范,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肖像权章)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表示,肖像权、姓名权属于人格特征的标表性权利,声音权也是个人身份识别的要素。大数据时代,PS照片、AI换脸、模仿一些明星的声音“变声”赚钱等行为,对法律带来挑战。上述新增规定突出时代感,适应了信息技术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3个人信息保护

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须经监护人同意

一审稿第六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沈春耀表示,一审后,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还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表示,信息社会未成年人上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上述规定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范,一方面警示社会,另一方面强调“后果责任”,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只要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那么就构成违法要承担法律后果。

■链接

失实报道受害人有权要求更正或删除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后,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该不实报道。

据此,二审稿“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删除父母离婚孩子姓氏变更相关规定

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这类问题,建议不作规定。据此,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增加“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

一审稿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即增加了“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表述。

杨立新表示,增加“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表述,主要考虑到有的人渴望不仅要活得有尊严,死也要死得有尊严,比如,如果重病缠身治愈无望,生命正在走向终点,希望放弃无谓的抢救,有尊严地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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