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人后和解”让法纪蒙羞
辛辣点评
□湖南 范军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的王先生在散步途中遇城管殴打一名摊贩,因说了句“城管不能打人啊”,他遭到一城管殴打,身体多处受伤。附近路人报警,王先生被送到医院。目前,城管方与王先生已和解。(据《京华时报》7月30日报道)
“和解”指平息矛盾,重归于好。它的法律解释是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不知道是有人故意曲解“和解”之意,还是滥用“和解”一词,当城管打人以“和解”方式终结的时候,舆论注定难以平复。
碰到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打人,王先生直言相劝,没想招致一顿毒打。光天化日之下,这城管难道一手遮天,可以鱼肉百姓,还不许群众仗义执言?将小摊贩视作“刁民”,将批评者视如仇敌,一律施以暴力,痛打而后快,这不是无法无天?如此藐视法律和人权的狂徒,又怎么能以“和解”轻易脱身?“和解”一词,怕是载不起这么重的意义。
大众广庭之下殴打群众,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王先生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公安部门做出,是否意味着涉事城管的法律责任也被顺利“和解”?按理,涉事城管即使能逃避法律处罚,也难逃纪律处分。按照《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益等,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从目前公开信息可知,王先生仅获得了赔偿医疗费、赔礼道歉等民事权利支持。无独有偶,2013年,湖南永州市一名人大代表与市民发生争执并打人,经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处理结果如出一辙。2014年,备受关注的“云南高院法官打保安事件”最终以打人者道歉、双方和解告一段落。当此类事件不断经由媒体曝光,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纪律规矩是防止权力侵害的最后防线,法律规矩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当这两条防线同时失守,其代价必然是受害者合法权利被忽视,公民的法律信仰和公平信念轰然倒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是该对官方的“和解”表个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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