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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难 一旦发生纠纷无法律保障老年人“搭伙儿”存隐患

桂林晚报 2016-05-16 10:10 大字

如今社会上有一个流行的词汇叫作“搭伙儿”,在外界看来,他们是一对幸福的老伴儿,清晨一起去早市买菜,傍晚一同去广场遛弯,回到家一个做饭一个刷碗,但他们相伴多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看似幸福的生活背后存在着层层的无奈与隐患。

【担忧】 再婚恐遭财产纠纷

采访中,沈阳市和平区居民李大爷道出了这样一句话:“白天参加社区活动确实能排解寂寞,但晚上一回家这寂寞的感觉再次油然而生,老伴儿去世了,我现在最怕的就是孤单。”

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孤独、寂寞”成为了单身老年人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些单身老年人虽然拿着丰厚的退休金,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但孤独感却一直没有消失,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老伴儿”。而当他们选择再婚时,却面临着诸多的无奈。

彰武县居民孙大爷是一名退休医生,退休金较为可观。丧偶后为排解寂寞,他一直想找一个老伴儿。多年前,孙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县城居住的李大娘。孙大爷的情况是有存款没房,李大娘的情况是有房无存款,二人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打算结婚。这样不仅能让李大娘的生活变得宽裕许多,还能让孙大爷拥有独立的生活空间,更排解了二老的孤独寂寞感。这遭到了双方子女的强烈反对。究其原因,双方子女怕二老一方去世后分割对方财产。二老在无奈之下选择了“搭伙儿”。

【无奈】 子女不认同 老人选择“搭伙儿”

从事婚介工作多年的周女士告诉记者,老年人再婚的顾虑除了害怕引起财产纠纷外,还有一个直接原因是子女对父母再婚的行为颇为反感。

今年65岁的宋阿姨和周女士住在同一小区,周女士介绍宋阿姨和66岁的王大爷相识后,遭到了双方子女的强烈反对。“都这么大岁数了,还结什么婚啊?不害臊吗?和我在一起住不好吗?”宋阿姨的儿子愤怒地对她说。

与此同时,王大爷的子女对其再婚的行为也颇为反感,曾称如果父亲结婚将与其断绝来往。因此,宋阿姨和王大爷为了避免矛盾纠纷,在无奈下选择了“搭伙儿”。

周女士表示,她从事婚介工作多年,时常遇到因子女不认同,迫使二老不能正常办理结婚登记的事例。她常常为了老人的晚年幸福与其子女沟通,但多数没有起到实质效果。

【隐患】 感情不牢说散就散

记者调查发现,单身老年人选择再婚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婚恋,而是在于相互搀扶,相互排解寂寞。老年人被逼无奈选择“搭伙儿”后,便产生了一种合得来就过合不来就散的思想,致使“夫妻”之间感情不牢,可以有福同享却不能有难同当,稍有不和便会选择“离婚”。

彰武县的孙大爷和李大娘在“搭伙儿”后曾有一段幸福而甜蜜的生活,但在经历一件事后,孙大爷被赶出了家门。

朝夕陪伴确实让二老成为了相互的依靠,但因孙大爷长时间承担大部分生活费,认为自己在“搭伙儿”中吃了亏,便悄悄地将每月的部分工资打进了女儿的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大娘慢慢发现了孙大爷的做法,便在震怒之下向孙大爷提出了“离婚”,将孙大爷赶出家门。而孙大爷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蹶不振,孤独感再次油然而生,李大娘也因此住进了医院。

阜新市也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阜新市某村居民马大爷丧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较其年长两岁的邻村村民赵阿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二人决定“搭伙儿”过日子。不知不觉间,二人一起生活已两年有余,马大爷突发脑血栓一病不起,而赵阿姨照顾马大爷一段时间后,因不能安享晚年生活选择了离开。

记者发现,正是因为“合得来就过,合不来就散”这种思想的存在,越来越多“搭伙儿”中的老年人在遇到困难时选择逃避,而这种逃避直接导致的就是“散伙儿”。

【现实】“散伙儿”纠纷难解决

记者发现,“搭伙儿”过日子确实能够使孤独的两位老人找到依靠,但如果在此期间出现矛盾纠纷却很难化解。

抚顺市某村村民李强(化名)和刘丽(化名)以前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夫妻”,不仅家庭和睦,而且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他们却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

8年前,李强与刘丽相识,二人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慢慢产生了好感,于是,二人在没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居住在了一起。起初,二人一个主外一个主内,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一度是村民们公认的幸福夫妻。但就在今年2月初,二人却因积少成多的矛盾纠纷而感情破裂,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记者了解到,李强在外打拼期间积攒了一些积蓄,刘丽亲属因此经常向“夫妻”二人借钱。当李强让其家人还钱时,其家人却说钱是向刘丽借的。这让李强颇为气愤。自此之后,“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从小事到大事,一件件的矛盾纠纷逐渐使二人感情破裂。于是,李强向刘丽提出了“离婚”,但刘丽对李强说:“我跟了你8年,分手可以,必须给我10万元的损失费。”

李强在无奈之下找到了村部的调解员请求调解矛盾纠纷。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采取了多种办法调解这起矛盾纠纷,但都没有起到效果。最终李强还是赔偿刘丽65000元才使事情得以解决。调解员告诉记者,“搭伙儿”出现的矛盾纠纷是最难解决的,因为“搭伙儿”的夫妻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说法】 散伙按同居关系处理财产纠纷

老年人“搭伙儿”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法律上对老年人“搭伙儿”是否有明文规定?散伙时的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侯国文。

侯国文律师表示,老年人“搭伙儿”过日子,法律无明确条文禁止,属同居关系,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如果散伙出现经济纠纷时,按照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处理。老年人如果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一方死亡时,如留下个人合法财产,另一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参与法定继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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