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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过人的武疯子岂能随便放回家

北部湾晨报 2015-11-26 09:08 大字

新闻回放:11月21日上午,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扁家村发生血案,一男子在家里用镐头砸死了年过七旬的父母后逃跑,警方调集百余警力展开拉网式搜捕。凶手李某今年43岁,曾患精神病,4年前因杀害嫂子被判刑入监,今年7月份才出狱。(11月23日《华商报》)

杀过人的“武疯子”再次犯下命案,并非第一次。据媒体报道,2010年4月1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犯罪嫌疑人衡某持斧头将邻居家的陈某砍死,另砍伤沈某等多人。衡某曾于2008年5月在长春市用同样手段杀害2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警方释放。类似的新闻报道还有不少。今年9月,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梁瑞国称,全省造成命案的来源中,有10%左右来自精神病患,可见“武疯子”对公众安全的危害有多大。

虽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可“无罪释放”,而“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可是,多数家属或监护人根本无力24小时看管,即使有时间盯着他们,年迈的老人面对身体强壮且手持凶器的“武疯子”,自保都困难,如何阻止其再次跑出去伤人?

发达国家对这种人,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强行收治。犯过命案的更是要终身待在精神病院,不存在治疗一段时间后又放归社会的情况。但我国法律对“武疯子”的约束力显然很有限。很多杀了人的“武疯子”,即使被送进精神病院,因为家属交不起医药费,往往待了几天就被家属带走,很快又再次作案。虽然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家属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宝贵的生命岂是金钱能赔偿的?何况,多数“武疯子”家庭并不富裕,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足额赔偿的希望很小。

要减少“武疯子”伤人事件,避免其重复作案,就必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将伤人“武疯子”一律强制收治。对于杀过人的“武疯子”应终身关在精神病院,以免其再次伤害无辜。有伤人史者,不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其收治期都应根据相关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期确定,如果时间到了病还没治好就得接着治,不能随便放其出院。

收治“武疯子”的费用应由家属和政府分担,如家属无力支付,则由政府财政全额埋单。目前,对“武疯子”的事先防控与监管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关键就是相关责任没有厘清,收治经费也没有保障,家属与政府相互推诿,才导致严重精神病患者被“放任自流”。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规定收治标准,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免地方政府因考虑到财政负担而对精神病患者放任不管,使其成为“定时炸弹”。(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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