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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报假警取乐源于违法成本低

达州晚报 2015-08-20 13:13 大字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石坪桥某小区,一女子为了让前男友来见自己,竟然网上谎称自杀。民警找来开锁匠撬开锁后,发现女子竟淡定地在床上玩手机……事后,房东要求女房客承担开锁和换锁费用。让人意外的是,次日,女子来到派出所投诉,要求民警赔钱。

无独有偶,还是在重庆,近日该市3名初中生玩“真心话大冒险”时,一女生“大冒险”,竟发短信报假警称自己被绑架。接警后,警方立即采取行动,20余警力连夜对可疑地点地毯式搜索,一夜无果。

关于年轻人报警取乐的事情,近年来时有所闻。公安部门作为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维护者,接受报警并及时出警是法定义务。但对报假警行为,必须以零容忍态势严厉打击,方能有效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

毋庸置疑,警察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资源。在当前案多人少,维稳处突任务繁重,居民对社会治安要求较高的情势下,该资源尤其珍贵,经不起任何无故的折腾及浪费。警方对报假警行为的处置必然导致其对真警情处置的延误乃至缺位,甚至导致人身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发生。而且,抢劫、绑架、行凶、暴恐等虚假警情对警力的浪费往往是惊人的,在警方大规模出警情况下,当地居民的疑虑、恐慌情绪也随之产生。

遗憾的是,目前对报假警的处理还是比较轻的。除非报假警者编造了暴恐信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否则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或谎报警情,对责任人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此轻微的责任与报假警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根本不相适应,违法成本太低就是对此类行为的放纵。

惩处报假警行为,必须体现“罪责罚相适应原则”,至少不能让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取收益,至少让其承担报假警行为带来的一切损失。譬如,民警为救助谎称自杀女子所采取的破锁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没有过错,此损失显然应该由该女子承担。此外,报假警显然是妨碍国家机关执行正常公务的行为,因此,可将报假警列入妨碍公务罪打击范围,以刑罚手段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而且,报假警对警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及对公共资源的消耗是客观存在的。该项支出不应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应由报假警者赔偿,对此,可探索建立索赔机制,由警方按相关标准就出警期间误工费、警车使用费等必要开支向报假警者主张权利。总而言之,不能对报假警者姑息纵容,无论是行政拘留责任、刑事处罚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都应该由其负担。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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