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武亚新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屡屡扮演暴力犯
制图/武亚新
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奈和恐慌中。精神病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那精神病人杀人就真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了吗?
案例1:5月7日上午,一名男童正在陕西延安市洛川县汉中街一商店门口的街道上扫地,一名男子突然冲过去,飞踹一脚将男童踢倒在地,然后不断跳起来踩踏男童的头部等部位,10多秒后,男子又拿起扫把和簸箕砸小孩的头部。整个殴打过程持续约有35秒。最后男子被旁边商店冲出来的人制止住,并将其按倒在地。经调查,行凶的王某某系陕西洛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9岁,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有第四军医大学等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而被打的男童只有2岁8个月。案发当天,王某某还打了其他好几个人,王某某的父亲在事发前一晚也被儿子砍伤了头部。
案例2:5月23日上午,小学数学老师王先生在广东佛山禅城一公交车站等车,竟被一男子持菜刀砍伤头颈,当场倒地身亡。据目击者称,该持刀男子在马路扬言“我要砍人”,并至少向7辆过路车砍砸,后咬伤一货车司机欲开车逃跑时被民众打晕制服。根据警方通报,经初步调查,行凶男子陈某1993年出生,广西博白人,有精神病史,当日上午趁其父母不备,拿起家中菜刀从出租屋冲出,把路人王先生砍伤致死。目前,行凶男子陈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升
嘉宾: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灵平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丁俊平
主持人: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曾经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去界定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又由谁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
王灵平: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丁俊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患者,仍然予以强制住院治疗,且必须在经过检查评估,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时,才予出院。
主持人: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
王灵平: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丁俊平: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的框架下谈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求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但是一旦没有达到《刑法》的标准,就可以适用民事程序,按侵权来对待。我国《侵权责任法》就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精神病人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其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主持人:作为监护人,怎么做才能被认定为“尽到监护责任”,从而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呢?
王灵平: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允许监护人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但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至于如何认定监护人是否已尽到监护之责,应采用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监护人像一个谨慎的、合理的人那样,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尽可能地防止损害发生,才能表明其已尽到监护之责,从而减轻其侵权责任。
丁俊平: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其实是非常难操作的。严格来说,精神病人对社会是有一定危害的,即只要是精神病人,其随时可能会病发,会作出一些危害行为。因此这就要求监护人承担一个更高的责任:第一,在必要的时候要安排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第二,要严加看管;第三,在必要时对社会负有一定的提示义务,即须告知周围邻里或者小区内的相关人员,该人存在精神病发作的可能性,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第四,在必要时候要经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确认其为精神病人。这样大家就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备措施,看到精神病人的时候,可以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或其他相关积极措施,这样才能使危害降到最低。
主持人:相关职能部门应如何对精神病人有效管理,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王灵平:根据我国法律,对自身行为后果完全没有预见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有犯罪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现代社会的通行做法。但如果大量有潜在伤人可能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社会上游荡,将是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2013年5月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该法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丁俊平:显然,除了履行基本法定义务之外,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管理工作,比如对本辖区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查清,对于有潜在暴力倾向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采取集中管理措施,并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由于精神病患者往往没有疾病意识,同时抗拒治疗,所以一定的强制治疗措施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尤其是强制性的措施,应该以努力恢复他们的心理与精神健康、使之能够回归家庭和社会为目的,由此出发,整个过程就必须始终尊重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以“治病救人”为主要宗旨。同时,这绝不能演变成另一种不法行为,就是为了打击报复等目的,对未患精神病或不是有严重暴力倾向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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