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救助应有政府“兜底”
5月7日,洛川两岁儿童被一名有精神病史的男子殴打的事件,使得人们再次关注到精神病人的生存现状。2011年,我国重症精神病人已超过1600万,而住院治疗的不超过12万。其中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2011年,有统计称: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5月18日《华商报》)
@刘英团:精神病治疗不仅是一个医疗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应该说,这种“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管理模式虽然合乎传统伦理,但却极难实施,障碍在于许多家庭没有更多财力负担对精神病人的长期医疗,或是没有能力来监护精神病人。从国际实践看,精神医疗服务在所有医疗服务中公益性最强,而我国恰恰在这方面投入严重不足。
《精神卫生法》第三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研究也表明,只要能及时地治疗,有90%以上的患者都还有治疗价值,能够得到基本恢复。出院后如还能继续进行辅导治疗,定期服药,其病情也可以长期稳定。可见,只要相关的公共救助跟进了,将大大缓解精神病患者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应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投入及救助,尤其应当加大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和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精神病患者治疗的有关费用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专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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