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艺人难签道德条款片方打听高危分子
去年下半年,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出版总局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广告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都列入暂停播出范围。“封杀令”让老百姓叫好,却增加了投资方的风险。
随着黄海波、柯震东、房祖名、王学兵等艺人相继被抓获,他们参演的影视剧作品有不少造成了投资方的极大损失,如黄海波拍摄中的《一场奋不顾身的爱情》剧组解散,《小时代》、《道士下山》等电影面临大幅删改,鉴于此,去年底有影视公司表示将在合同中添加相关条款,要求艺人保证清白否则一旦涉事需做出相应赔偿,但有圈内人士透露,类似事例并不普遍,只听说过个别项目个别艺人,而且所涉艺人都不是一线大腕,“一些一线大腕签约都会提出自己的格式合同,要想让全行业都接受添加这样的条款,太难了”。
此外,不同的演员签约的合同各不相同,制作方与演员、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不同,合同也会不同,根据目前的行业惯例,演员报酬一般都是分期支付,以完成到一定工作量为准,如果艺人出现负面事件,制作方有理由不支付尾款,但此前支付的报酬很难要回,具体操作还是得视合同内容和合作关系亲密程度来定。
与合同中硬性规定不同的是,目前影视行业更多的是采取调查口碑、避用劣迹艺人的“潜规则”,比如此前联合声明拒用“黄赌毒”艺人的16家影视公司,牵头人万荣称除了被抓的,了解到还有一些艺人也有涉黄、赌、毒的嫌疑,“合作中发现过,也听说过,那些人不会用”。这些艺人并没有一份具体的“黑名单”,但“高危分子”在行业内口口相传,很多公司为安全考虑会直接将他们屏蔽在选用范围之外。
同时和影视剧相比,商家与艺人签订广告代言时的合同更为具体详细,因为以往国内遭封杀的“劣迹艺人”,其作品播出一般不会因其负面而产生太多影响,而商家则相对注重艺人形象,毕竟艺人形象受损会造成商品销量下滑,一有负面就要撤换下广告。因此,商业代言合约中一般都有限制条款,如果明星出现有违道德或是触犯法律等重大负面新闻,企业可以中止合作并要求赔偿。倘若这些限制条款能进入影视剧的拍摄合同中,不失为对明星劣迹的一种约束机制。(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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