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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田文华“减刑”不止关乎司法正义

华西都市报 2014-08-01 14:07 大字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朱昌俊

三鹿事件之所以造成如此之大的危害,与当年由田文华领导的三鹿公司,对于事态严重性的刻意隐瞒有着重大关系。隐瞒导致伤害扩大,而在责任追究上的减刑与复出,同样隐秘为之,如此表现,距离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到底有多远?

72岁高龄的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已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再过两三年或许可以保外就医。然而田文华减刑的具体缘由,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担任过田文华代理律师的杨旭升表示,改判减刑连司法系统也没有多少人知情。(7月31日《重庆青年报》)

回访与追溯,是为教训不被遗忘。于三鹿事件即将6周年之际,媒体把目光投向三鹿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田文华,显然意味深长。2008年的那场举世关注的审判中,田文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11月,田文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今年5月,再减有期徒刑1年9个月。面对质疑,河北省女子监狱回应称,田文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先后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如此具象的减刑理由,当难以平息所有的质疑,3次考核记功奖励是什么?此前为何没有公开?事实上,鉴于田文华身上所背负的“符号”意义,对其的减刑本该更加慎重。

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田文华并非不能减刑,但当一切都悄然进行,总难免留给人想象空间。如果将审视的目光,置于整个三鹿事件责任链条的追溯上来,这样的疑问就更为突出。据报道,目前已有多名三鹿事件的责任人低调复出,且每一次都受到了公众的关注与质疑。在某种程度上,作为食品安全的标志性事件,其责任人的“归去来”,直接对应的是食品安全责任认定上的严肃性与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因此,田的减刑,一方面连接着司法正义的拷问,一方面更对应着对食品监管良心的追问。

早在2010年,也即田文华由无期改有期前,最高法就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明确,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都要公示,相关裁定书、决定书一律网上公开。而田文华的第二次减刑刚好发生在该条例生效的一个月前,如此时间上的关联,是巧合还是另有蹊跷?

人们应该记得,三鹿事件在彼时之所以造成如此之大的危害,与当年由田文华领导的三鹿公司,对于事态严重性的刻意隐瞒有着重大关系。彼时的媒体报道曾写道:三鹿从接到投诉到出事10个月的时间里,田文华有很多次机会,向社会公布企业遇到“麻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当得知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后,她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隐瞒导致伤害扩大,而在责任追究上的减刑与复出,同样隐秘为之,如此表现,距离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到底有多远?

三鹿事件已案发六年,但伴随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阴影却并未远去。很难说,如今的食品安全生态与三鹿事件中的责任处理模式没有关系。公众追问三鹿事件责任人的下场,其实不过是对于食品安全的再追问。因为,责任追究上的任何轻忽,都将传导到现实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上来。在这个意义上,田文华减刑的真正理由何在,既关乎司法正义,更关系到后三鹿时代,食品安全责任认定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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