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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能否“治愈”精神卫生乱象?

玉林日报 2011-10-28 06:5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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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被精神病”,一度成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怪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历经26年之久的酝酿和准备,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是否能“治愈”精神卫生顽疾,确保有病治病,没病不“被精神病”?

■无病不乱治

——避免公民因制度缺失而“被精神病”

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6年10月,27岁的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出院后的邹宜均看破尘事,出家为尼。

2007年3月,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有名的皮革大王王敏,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自己的亲弟弟送到温州精神病医院。

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诊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医学发展的这一局限性,提供虚假病史,通过“被精神病”剥夺他人权益。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刘铁榜认为,精神障碍的确诊是判断治或不治的关键环节。

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应当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可根据不同状况进行复诊和鉴定。

同时,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情况不同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法律草案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刘昊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问世,也彰显了我国人权的进步。

■有病必须治

——避免严重精神病患者伤害自身和社会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陈竺说,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强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的同时,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认为,草案严防“被精神病”的发生,保护了公民个人权利;帮助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有助于患者康复,也维护了公共安全。

■有病能够治

——不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救治

社会救助不足,是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得到治疗的原因之一。

家住天津的下岗职工于荣平,儿子10多年前患上重度精神病。2002年,同样下岗的丈夫又患上脑血栓等重病。为给丈夫和儿子治病,家里欠下3万多元债务。2003年5月,不堪忍受贫病交加折磨的丈夫自缢身亡。由于没钱用药控制,儿子的病情越来越重,迫于无奈,她只好将儿子用铁链子“拴”在屋里。

于荣平的情况并非个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有70%得不到治疗。

长期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副所长陈月生说,由于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大多数家庭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为加强专项救助,精神卫生法草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谢斌说,这部草案是人权方面的立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医疗保障、政府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回答。它旨在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有助于将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揽子解决。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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