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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着妻子卖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兰州晚报 2011-05-30 22:12 大字

本报讯 2010年5月,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一段长达25年的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妻子林女士在承受情感创伤之余,发现丈夫在同年2月,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低价卖给其弟,林女士对此很生气,于是将丈夫及丈夫的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归还房产。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1985年李某与林某正式登记结婚。2006年9月,李某的工作单位以福利性质分配给他一套住屋,当时成交价为26万元,但直至2009年,李某单位才对该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在房产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仅为李某一人。2010年1月,在妻子林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弟弟,并于同年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弟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11年3月,林女士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其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将房产归还。

李某的弟弟不服,他表示,他最早就同哥哥李某约定,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过户房屋属于履行协议义务,并非恶意转让。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房屋是李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与自己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做出判决,兄弟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正鼎律师事务所崔云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协议时,房屋的所有共有人都必须到场签字,除非有规范的委托手续的,可以叫受委托人代为签约。家庭的房屋一般都是夫妻共有,有些人买卖房屋签订协议时,仅夫妻中一人参与,这就为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签房屋买卖协议时,一定要让房屋所有共有人签字,属于婚后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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