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涵解约案二审宣判
此前,台湾歌手张韶涵因发片进度不如预期,要求解约却遭前经纪公司青田音乐公司及唱片公司福茂音乐反告求偿3465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76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艺人演艺生涯有限,有权主动终止契约,判决张韶涵仅须返还青田2011年支付给她的演唱奖金4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8千元)。案经上诉,日前二审宣判,再加码张韶涵必须另赔福茂63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13万元)服装造型费用。全案仍可上诉。
张韶涵2002年1月21日与青田音乐文化公司签约,双方约定至2006年9月1日录制10张专辑。而到张韶涵2011年10月间公开宣布约止契约,只发行了6张专辑。张韶涵当初认为,有笔酬劳未入账,决定约满后离开青田与福茂。不过,青田指出,合约效期应是自动延长至专辑发行完毕,福茂则认为张韶涵定期领取报酬及车马费,因此属于非法终止契约。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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