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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医院赔偿李小璐3万余元

江淮晨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晨报讯 因为一篇“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的微信网络文章,演员李小璐将合肥市一家医院的微信号运营方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元(本报曾连续报道)。之后,医院方提出了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年3月7日,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李小璐胡某娱乐圈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一文,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三张作为配图,其中两张照片的右下角印有“微信号:×××”字样,照片下载有“李小璐出名很早,看过她早期电视剧的人都能看出她哪里动了刀,哪里填了异物,但是她本人死不承认”的文字。在微信网页中有恒美公司的联系方式和若干整形广告。

在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维权成本等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李小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告将李小璐正面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商业性质较为明显,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

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公开发布文章陈述李小璐整形,使李小璐的个人形象受到不良影响,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被告辩称文章系转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转载人对其转载的文章负有审核义务,若转载的文章明显包含不实信息或侵权内容,转载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恒美公司提出了上诉。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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