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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蓉因代言超期起诉维权认为超期使用属侵权索赔75万

北部湾晨报 2015-07-21 09:47 大字

据北京朝阳法院通报,因代言合同到期后自己的肖像和姓名仍被继续用于广告宣传,前港姐陈法蓉将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曲氏兆艺(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75万元。

陈法蓉诉称,2011年7月其经纪公司与曲氏兆艺(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同意替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臻农炖燕”拍摄电视广告,并担任形象代言人。广告使用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陈法蓉个人与经纪公司酬金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了广告拍摄义务,被告也向其经纪公司支付了相关酬金。但其于2015年4月发现,两被告仍在公司微博及御芝林食品网店网页上,使用先前陈法蓉拍摄的广告,并用其肖像、姓名进行产品宣传。

陈法蓉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损害了其利益,故提起诉讼。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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