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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名誉权案宣判

柳州日报 2014-05-23 13:58 大字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潘粤明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被判构成对潘粤明侮辱诽谤。

2012年10月20日,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一文,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牟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随后,潘粤明委托律师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发布相关报道的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洁工作室声明对于潘粤明的上述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 刊登的《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糅合了董洁工作室声明对潘粤明的指责等内容,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分析论证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且超出了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必要限度,同样构成对潘粤明的侮辱诽谤,侵害潘粤明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任佳莺删除其微博账号上的侵权文章,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应在媒体上刊登向潘粤明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准。(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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