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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淇状告台湾媒体获赔

兰州晚报 2010-08-26 19:36 大字

台湾《自由时报》去年报导舒淇在上海参加活动时走光,并且刊登她早年性感裸照。舒淇不满其早期裸照被刊登,提告求偿。法官判决《自由时报》需赔60万新台币。

去年5月5日,《自由时报》记者许圣梅转述香港《东方新地周刊》内文,以标题“舒淇撩薄纱 封点失了手 隐露三角洲”报导舒淇本名林立慧参加上海某油轮起航时,因避免走路跌倒拉起雪纺洋装,却导致下身走光;同时刊登舒淇早年裸照,指她是脱星出身。 

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即使舒淇早年拍过不少清凉写真集或三级片,但2005年曾获金马奖最佳女演员,更受邀担任国际知名影展评审,演技受国际肯定;媒体没有该裸照的合法使用权,且走光新闻与她曾是脱星无关,已侵害舒淇的人格权,因此判《自由》须赔偿60万,全案仍可上诉。《自由》发言人苏宇晖昨表示,待收到法院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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