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麻木比明星侵权更可怕
羽·泉在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第二场演出时,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夺冠。《烛光里的妈妈》的歌词是李春利1987年创作的,后由谷建芬作曲。然而,湖南卫视播出时,词作者的署名成了“王健、李春莉”,且羽·泉所唱版本中还对曲调和歌词进行了八处改动。为此,李春利向羽·泉和湖南卫视发律师函讨说法。
但让人遗憾的是,原作者依法 维权的行为却遭到众多网友的非议和谩骂。上周末羽·泉开15周年演唱会,被问到此事时竟轻描淡写地说:“她说我们改歌词,其实是我们现场唱错词了。”言语中,既没有对词作者李春利的半点歉意,也经不住推敲—— — 两人同时唱错,羽·泉也默契过头了吧?之后,两人在舞台上歌照唱舞照跳,下面观众和歌迷跟着一片欢腾。 面对音乐著作权被侵犯,原作者积极维权,讨回公道,不仅是捍卫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对整个音乐著作权的维护和推动有益,也是对广大音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作者一个积极的维权举动,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叫好声,反而迎来了板砖、唾沫星和不理解的谩骂,麻木和糊涂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意识可见一斑。
如今,音乐著作权保护举步维 艰,和全社会的版权法制意识淡漠有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松懈监管有关,更和广大消费者有意无意的宽容和纵容有关。
维权却遭遇不理解,这是给作者堵上添堵。“你维权是不是想炒作出名?没钱花了,要弄点儿钱?”更有人对谷建芬说:“你就不能学学雷锋,为什么那么计较?”如此的讽刺挖苦不一而足,包括“你我他”在内的“我们”的麻木和冷漠无情,比明星侵犯音乐著作权更可怕。明星侵权,仅仅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的负面起哄和嘲笑,则是纵容了正在侵权的明星和潜在的侵权明星和娱乐机构。集体无意识,明星想不侵权都难。 (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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