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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13条免死理由被驳回

兰州晚报 2010-06-10 19:58 大字

文强(资料图片)

据《法治周末》报道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免死理由。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3条免死理由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2、文强、周晓亚收受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3、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4、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

5、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

6、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

7、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8、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

9、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

10、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

11、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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