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责令限期偿还工伤先行支付款行政决定书

宜宾日报 2020-08-19 04:54 大字

叙社决字〔2020〕01号

当事人:宜宾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万兴花园B1区5栋1-2-1

联 系 电话:0831-5505401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刘开贵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员工刘开贵在2011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后,不能依法享受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但你单位也没有依法支付员工刘开贵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开贵经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后仍未能获得你单位的赔付。刘开贵依法向我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我中心审核资料后,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向刘开贵支付了工伤待遇43223.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中心向刘开贵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你单位足额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后,多次向你单位催收该笔费用未果。我中心依法对你单位账户进行查询划拨,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划拨成功。现经2020年4月28日公告催收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中心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之规定,我中心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缴纳刘开贵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3223.94元(大写:肆万叁仟贰佰贰拾叁元玖角肆分整)。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叙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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