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搬迁坟墓的通知

宜宾日报 2020-07-04 00:49 大字

各坟主:

因实施永兴镇新文村医疗卫生用地项目建设,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县2018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17号)文件批准,征收翠屏区永兴镇永兴村永兴组(原新文村永兴组)集体土地10.34亩,已按照现行征地政策完成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兑现。

经现场核实,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完成坟墓搬迁,因项目开工建设在即,请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完成坟墓搬迁的,务必在2020年7月15日前自行完成坟墓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视为坟主放弃搬迁并按无主坟处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翠屏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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