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拒付赡养费 强制执行挽孝心
晚报讯 近日,叙州区泥南镇火箭村王某甲和王某乙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即拒不支付母亲赡养费和医疗费,被叙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月,叙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本案原告龚某年近80岁,配偶已去世,育有4个子女,无其他经济来源,一直以来都是单独居住。在这之前,经火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个子女均对龚某每月支付了100月的赡养费。而后,因龚某体弱多病,经常因病住院,需要子女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保障,4个子女却因为赡养问题和龚某的医疗费分担问题、护理问题产生矛盾,经火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龚某无奈之下将4个子女诉至叙州区法院。法院判决:自2019年10月起,4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龚某赡养费200元,并共同承担龚某的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三儿子和小女儿均按约支付了赡养费和医疗费,而大儿子王某甲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即给付了龚某7000元医疗费,余款3000元和赡养费一直拒不支付;二儿子王某乙对于医疗费10000元和赡养费一直拒不支付,龚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立案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仍拒不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于是,叙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前往兄弟两人家中,对两兄弟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进行疏导教育,大儿子王某甲立即支付了余下的3000元医疗费和赡养费,二儿子王某乙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和赡养费,并对余下的5000元医疗费与母亲龚某达成和解协议,在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同时,二人均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母亲的赡养费。
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孝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在老年人需要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张静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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