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蒙”顾客消费欺诈三倍赔
虚假宣传“蒙”顾客
消费欺诈三倍赔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双十一前后,涉及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年,消费者王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起网购水果的案件纠纷。
2018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四川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所开设的网店上浏览时,看到这家经营部线上网店的海报上宣称,他们所销售的木瓜“产量一直全国领先”,于是,王先生为之心动,立即购买了价值810元的木瓜。
然而,王先生购买后却没有找到证据来印证网店海报上宣传的内容。空口无凭的虚假广告让王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因此,于2018年7月4日投诉到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请求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水果经营部的网店故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并确实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故网店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
经调解,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同时三倍赔偿2430元。
“电商欺诈消费者应按三倍赔偿。”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单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本案中,网店宣称所销售的商品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这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其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本案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韦海军律师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现在商品的销售者为推销商品的一种现象:虽然法律有欺诈增加三倍赔偿的规定,但部分商品销售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仍然在商场中较多出现。除法律的强制惩罚外,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广告引起的商业纠纷。
在这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示大家,消费欺诈表象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成交量;虚假评论;谎称正品实则销售处理品;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等重大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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