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花式套路你遭过没?
本报全媒体记者 徐毓蔚
双十一就要到了,各大电商平台强势宣传“费脑”的促销规则,琳琅满目的商品或服务都被贴上优惠价、折扣价的标签,消费者们也在翘首期待这一难得的低价购物季。但网络购物狂欢的背后,可能会存在一些陷阱,让消费者们在“剁手”“拔草”的同时“掉坑”……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网购投诉案件223件,其中质量、虚假宣传、假冒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昨(4)日,省消委会公布6起网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理智清空购物车。
案例1
网上购票遇捆绑
今年8月29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购8月30日成都至南充D5172和南充至成都D5195次火车票,票价均为65元,但通过非12306通道购票需额外支付优惠券费用10元和20元,并取消不掉。胡女士无奈支付了30元优惠费用。胡女士认为该项行为属于捆绑销售,遂向省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预订时所选的是优享预订套餐,需支付优惠券费用,订购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能否取消以及取消的正确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退回30元优惠券费用。【律师支招】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扉说,网络平台既没有告知消费者有代订服务费这一真实情况,也没有取消优惠券费用的选项,就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为避免遇到类似捆绑销售情况,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官方网站或官方认证的网站购票;如果在没有认证的网络平台,一定要谨慎小心,在购票时取消额外服务选项,付款时对金额进行确认;遇捆绑销售情况,应停止购买。
案例2
集赞低价不兑现
今年8月4日,消费者易女士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投诉,称某商家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宣传信息“只要将活动内容分享到朋友圈,累计点赞28个,就可以低价领取生蚝”。易女士在活动期间完成集赞数量后,支付49.6元买了5千克生蚝。当易女士按约定时间去领生蚝时,商家告知已领取完毕。消费者遂投诉,要求商家兑现承诺。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家未按承诺履行义务,属单方面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易女生领取到了5千克生蚝。【律师支招】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表示,现实中有很多商家在做促销、抽奖等活动中,为诱使不特定消费者参与,没有对参与活动资格、人数或产品服务数量等进行限制,在消费者满足活动条件后,又以各种限制为借口不予兑现承诺,这些行为均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与商家交涉,要求商家按照宣传信息兑现承诺。若商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兑现,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投诉虚假销售行为,也可向当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请求调解,还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3
虚假宣传赔三倍
2018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开设的网店浏览到其销售的木瓜宣称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王先生心动之下,购买了810元的木瓜。没有找到证据印证宣传中“全国领先”的王先生于次日投诉到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请求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网店故意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消费欺诈。经调解,网店退回购货款810元,三倍赔偿2430元。【律师支招】电商欺诈消费者应按三倍赔偿。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单静表示,本案中,网店称商品“产量一直全国领先”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案例4
机票无故被取消
今年5月16日,消费者崔女生为自己和孩子在某网络平台预定8月22日票价为1080元的从乌鲁木齐飞往成都的HU7831航班机票两张,并支付2160元。8月22日,崔女士在乌鲁木齐机场取票时得知孩子的机票被退订。经询问得知,该网络平台在8月22日12时03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其孩子机票取消。为不耽误行程,崔女士在机场购买了该航班头等舱机票,费用为2490元。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遂向省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网络平台取消系操作失误,虽主观上无故意,但仍属于单方面不履约行为,给消费者出行造成不便,造成了消费者损失。最终,经营者提出退还原机票价格1080元,并按照1080元的3倍进行补偿的和解方案,消费者认可。【律师支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涛说,网络平台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机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建议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网购平台,下单前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使用规则和限制性条款。注意保留证据,如下单付款凭证、商品宣传信息及聊天截图等,以便及时有效维权。
案例5
酒店约满不退款
今年2月14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微信一平台购买了某温泉度假酒店套餐两份共898元。7月1日,李女士打电话预约房间,酒店称已预约满。眼看临近截止期限,李女士提出退费,酒店以房间不退费为由拒绝。消费者向省消委会投诉,请求全额退还未使用的费用。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此种销售属于“爆品+预售+抢购”模式,平台入驻的酒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在非消费者原因的情况下,未如约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拒绝退还消费者已支付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由平台先行退还消费者未使用房间价款898元。【律师支招】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捷表示,网络特卖平台作为串联商家与顾客的消费服务提供者,确因某些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应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费用。若因平台原因,如虚假宣传、过分承诺、拒不退款等,还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购买须知等,并提前沟通,尽量避免购买有明显瑕疵、存在虚假宣传嫌疑的商品或服务。
案例6
买完三天就降价
消费者杨女士关注某平台网店一件标价为559元连衣裙多日,准备搞优惠时购买。双十一期间,网店宣传全场包邮、满500减20元,杨女士立即以539元的价格下单。三天后,杨女士在该网店发现,那件连衣裙标价只要335元了,遂要求退差价,网店却以价格标错为由拒绝退款。杨女士遂到西昌市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网店以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商品,致使促销价格不降反升,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由该网店退还消费者连衣裙差价204元。【律师支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说,从消费观念上,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较真”,要敢于依靠相关组织、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先涨价,后打折,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受到法律惩罚,长此以往必将被市场、被消费者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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