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5日赔偿2000余元

宜宾晚报 2019-06-20 10:56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屏山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牟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共计2720元。

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牟某(男)因与案外人邵某(女)相恋两年多分手后,因怀恋过去感情从叙州区柏溪镇到屏山邀邵某宵夜,邵某驾驶其前夫赵某的白色大众小车赴约。由于邵某邀另一男朋友同往,宵夜过程中牟某心生不满,遂将邵某驾驶的属于原告赵某所有、停放在屏山县屏山镇财富广场处的白色大众小车两个后视镜损坏。之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手喷漆瓶子敲打该车驾驶室门,致该车受损。案件发生后,屏山县公安局出警进行调查处理,被告牟某因上述行为被屏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3月9日,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宜宾申蓉致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3月11日,原告支付宜宾申蓉致鑫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两个后视镜损坏维修费共计1720元。6月7日,原告支付给屏山菲尔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案涉车辆驾驶室门损坏维修费共计800元。原告于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牟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共计2720元。

丁如林 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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