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公 告

宜宾日报 2019-05-29 01:19 大字

宜宾华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511502054108973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宜税稽处〔2019〕3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6号

联系人:王利兵 程黄霞联系电话:0831-216646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宜税稽处〔2019〕3号

宜宾华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511502054108973F)

我局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30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纳税申报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在对你单位检查期间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联系,按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2018年5月无法联系、查找到你单位,按规定将你单位转为非正常户。

你单位2018年5月未按期履行所属期为2018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

你单位在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开具47份(其中作废5份),结存2份,结存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未缴销。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49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情形,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销发票。

你单位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闻推荐

晒金小学放歌五月

晚报讯五月芳菲花已尽,歌声飞扬春再来。为了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才...

宜宾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宜宾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