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全力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宜宾晚报 2019-05-13 10:37 大字

2019年,宜宾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8.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率≥80.4%;各县(区)(含临港经开区,下同)实现大气细颗粒物和优良天数常态化管控目标。这是《宜宾市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为此,宜宾全力打好十大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3月印发了《宜宾市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各县(区)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清洁降尘

全面推进绿色施工,控制施工扬尘。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的扬尘管控,土石方开挖作业、场平作业、房屋拆迁必须向辖区住建、城管部门报备,具有降尘、抑尘、喷淋等设备后方可开工。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施工工地,由县级以上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全部安装扬尘监控(包含视频)系统。

强化渣土运输管控。2019年3月底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并汇总“宜宾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名录”,督促全市范围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在施工作业辖区住建、城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单位或土石方施工单位必须与登记备案的运输车辆签订渣土运输合同,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渣土运输车应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T—2007)和“六必须,六不准”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的扬尘防控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率提高到100%。

加强城市和道路扬尘管控。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保持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清洁,对城市道路、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扫,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整治杂物乱堆乱放。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2019年12月前,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临港经开区、屏山县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全域秸秆禁烧

建立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及网格,落实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制度,成立工作督导组和巡查组,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3—6月、8—11月等秸秆集中焚烧高发时段,有效管控焚烧,不得因焚烧秸秆引起环境污染。

建立健全网格员制度,重点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网格的禁烧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的作用。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严禁垃圾落叶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严禁露天焚烧油樟初加工废弃物,严格管控林地改造过程中的烧荒行为。

坚持疏堵结合原则,通过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现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的结合,使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利用。

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提倡文明治丧、文明祭祀,做好公墓、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场所的禁燃禁放宣传及管控工作。

各县(区)城市建成区以及敏感区域全年禁售烟花爆竹。组织社区巡防员、网格员加强巡查,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春节、清明两节期间,在敏感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者进行严查重处。

做好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工作,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乘车。

“散乱污”综合治理

全面清理核查宜宾市“散乱污”企业,按入园一批、治理一批、取缔一批分类,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对达标治理无望、偷排直排的摊点和小作坊,按照“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材料、产品、产品设备)标准,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强力推行采石场石粉、石材加工生产等工业企业的堆场规范化全封闭管理。

混凝土搅拌站按照“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进行验收,2019年6月前未能达到该标准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筠连县于2019年10月前建成规范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散煤禁烧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禁售散煤。彻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简称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加工点。对销售、加工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查散煤燃烧。加强对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工作。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临港经开区、屏山县2019年4月底前完成建成区内建筑工地、大排档、烧烤摊点以及敏感区域散煤使用情况摸排调查并及时查处,其余县(区)2019年底前完成,彻底杜绝出现散煤燃烧的情况。

全面推进“煤改气”工程。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含工业园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并逐步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6月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压力和非压力燃煤锅炉,鼓励煤改气或煤改电。

开展禁燃区煤改气或煤改电贫困人群的能源使用情况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控车控油行动

加强机动车源头管控。新注册上户的机动车,必须达到相应排放阶段标准并根据《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对生态环境保护关键配置进行查验,查验不符或没有《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得上户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且在宜宾市排放检验合格,否则不得转入。

2019年5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落实《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采用遥感监测、便携式设备监测等监测手段全面落实在用车排放监督性抽测,全市便携式设备抽测不低于15000台次。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以及其它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顶格处罚。

分区域推进各地遥感监测设备配置、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统筹推进省控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控站点建设。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2019年12月底前,全市新采购的公交、环卫等行业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应达到80 %以上。

依法取缔翠屏区、叙州区、临港经开区高速环线以内的过境公路沿线违规临时重型车辆停车场。

VOCs防控

推进汽修喷涂、印刷业的绿色转型。全市机动车维修单位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等原辅材料(油性漆、天那水等),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规定。喷涂和补漆工序必须在密闭喷漆间(喷涂室)内进行,并按要求做好废气收集、处理工作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露天或开敞式汽修喷涂作业。

开展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规范现有包装印刷企业排污口设置,加大抽测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强化高VOCs排放行业源头把控。

水泥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19年12月底前,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四川筠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双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6个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毫克/立方米、50 毫克/立方米、150 毫克/立方米。

2019年完成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2台60万千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餐饮油烟整治行动

加强餐饮油烟源头管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饮食服务企业申请经营审批时,要审查选址是否符合《饮食业环保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新建含有商业的住宅小区、商业地产,必须同时配套建设专用的商业油烟通道。

加强对现有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维护、台账记录等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开展油烟排放情况监测。对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违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推动第三方维保和油烟排放监测服务。

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各类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的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账。2019年5月底前督促完成全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各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其他地区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

重污染天气应对

按照省上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发布重污染应急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更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工作。督促企业在预警期间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降尘抑尘措施到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施工。增加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冲洗降尘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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