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家门口”审判赡养纠纷案

宜宾晚报 2019-03-08 12:43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叙州区法院“叙法先锋队”第二小分队的法官们走进柳嘉镇青杠村,将巡回审判庭开在当事人的“家门口”。

据了解,该案原告邓某某是一位88岁高龄的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六个子女。邓某某丈夫于2016年去世,经六个子女协商,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母亲,当地人俗称“吃转转饭”。后因各种家庭矛盾,轮到大儿子张某甲赡养老人时,张某甲却不愿意接老人到其家中生活,其他子女也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人诉诸法院,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邓某某的六子女因轮流赡养老人的问题,多次产生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及村组曾多次调解,都未彻底解决。

为解决好该纠纷及做好庭审前期准备工作,承办法官率法庭干警多次下乡走访调查,实地了解案情,并联合当地司法所、村委会、老年协会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座谈。因考虑到赡养纠纷案件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在农村影响较大,且原告年满88岁行动不便,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承办法官决定选择双方当事人家附近的青杠村村委会作为巡回审判的地点。

开庭前一周,承办法官结合前期调查情况,认真详细制作了庭审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院领导审批后,向院机关申请调动了5名司法警察维护庭审秩序,并全程录音录像。

开庭当日上午10点,庭审开始。鉴于原告子女即被告张某乙未到庭,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法庭未到庭的原因,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应不应该赡养老人、谁来赡养老人”等几个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几名被告在赡养问题上纠纷较大、情绪激动。承办法官随后从法律、道德和亲情上辨法析理,阐明孝老乃德之大义,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从案件问题源头进行深刻剖析。庭审尾声时,原告小女儿张某丙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把原告接到自己家中生活。

经过约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判决原告邓某某由被告张某丙照顾生活;判决六名被告自2019年2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邓某某赡养费200元,其医疗费、护理费,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余额由六被告平均分担。

宣判后,承办法官还开展了判后答疑、以案释法、讲法明理,做足普法教育延伸工作,弘扬家教家风,倡导孝道文化。此次庭审除邀请的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外,当地300余名群众自发参加了旁听。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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