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大溪口共享汽车醉酒驾驶案件宣判

宜宾晚报 2019-01-09 11:14 大字

晚报讯 2018年7月21日晚9时许,宜宾大溪口立交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共享汽车突然冲过防护栏到马路对侧,与一辆行驶中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电瓶车相撞。相撞后,共享汽车几乎变形,别克轿车受损程度也不轻。这起车祸的发生,引起了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

事故发生后,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取证发现共享汽车驾驶员李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8年12月,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4日,叙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川Q****J小型轿车,行驶至叙州区宜威路大溪路口立交桥撞倒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逾越道路中心双黄线,与陈某驾驶的川Q****0小型轿车(搭载:熊某、陈小某)相撞,致使该车尾部撞倒王某驾驶的由宋家方向往宜宾市方向行驶的川Q*****9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李某、陈某、熊某、陈小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属醉驾,熊某、陈小某、王某三人构成轻伤一级。后宜宾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王顺某承担次要责任,熊某、陈小某无责任。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李某坦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部份损失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评析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该标准,属于醉酒驾驶车辆,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2.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虽然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三名被害人经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未有人构成重伤,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温馨提示

叙州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提示:酒驾(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醉驾(危险驾驶罪,除去罚款不说,六个月以下拘役,公职人员丢工作,子女未来也可能受影响)。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一人重伤等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每个人都应牢记在心,切不可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何保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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