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案件优先采用诉讼化审查

四川法制报 2018-12-21 01:55 大字

本报讯(何富权 记者 李丹)昨(20)日,记者获悉,宜宾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付之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办法》明确了六种应当优先采用诉讼化审查的方式的案件: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通过程序公正性回应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或者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其他采用诉讼化审查有利于解决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争议的案件。

同时,明确了三种不得使用诉讼化审查方式的案件: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涉及秘密隐私不适合公开进行诉讼化审查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还未查清,同案犯还未到案、其他犯罪事实尚在侦查中等情形,可能影响继续侦查的案件。《办法》对于可能进行诉讼化审查的案件,明确了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工作中的侦查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官需要遵循的程序、职责和审查的证据规则。规定检察官不应当公开案件证据,不组织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和证据的进行审查,并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检察官应当及时审查辩护律师当场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办法》明确了审查工作事后救济机制,规定了检察官决定案件是否适用诉讼化审查程序之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诉讼化审查的权利,并记录在案。侦查机关对于诉讼化审查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但不得停止对决定的执行。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对于诉讼化审查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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