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两人被判刑 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本报讯(凌兰馨 记者 陈根)11月12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合并审理了由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本市第一例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古柏镇岷江河“庙儿嘴”码头至“沱湾头”(均为小地名)河段,采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当晚21时30分,李某某上岸时被叙州区(原宜宾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岩原鲤、翘壳鱼、鲤鱼、白鲢、鲫鱼、鲶鱼、草鱼等各类渔获物94条,共计21.7斤。罗某某听到消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环节,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天然水域中使用禁止工具和方法非法电捕各种野生鱼类情节严重,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还影响了案涉水域鱼类的繁殖,减少了鱼的生物饵料以致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确已对案涉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采用投放鱼苗(白鲢、鲤鱼、草鱼、鲫鱼、岩原鲤、大口鲶鱼、翘壳鱼等共十万尾)的方式补偿他们非法捕捞的水域生态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各自赔偿损失6545元,各自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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