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效果佳
□杨晓东 李玲娟
近日,宜宾县法院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对王某、唐某、陈某某三名被执行人不报告、不按期报告和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惩戒措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一:医院法人被司法拘留7天
被执行人王某系一家民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该医院因拖欠某药业公司一笔4万元余元的药品货款,被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医院一直未履行义务。
案件申请执行后,该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在执行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期如实申报财产。王某在限期内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该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七日。拘留期间,王某认识了错误,并自动付清执行款项。
案件二:教师被处罚3000元
唐某某系人民教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宜宾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态度恶劣,经反复释法明理,到期后仍明确拒绝报告财产,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后,唐某某慑于司法权威主动分期履行并缴纳罚款。
案件三:隐瞒到期债权被拘15天
被执行人陈某某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签收宜宾县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后,向法院报告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陈某某对案外人张某尚有一笔15万元的到期债权,该笔债权确系被执行人隐瞒未报的财产,宜宾县法院立即依法对该笔到期债权采取了保全控制措施。
同时,针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在限期内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宜宾县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陈某某认识错误,通过案外人付清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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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宜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