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资金纠纷案的法律再启蒙

宜宾晚报 2018-06-15 11:45 大字

近日,宜宾晚报新闻热线接到宜宾县观音镇畜牧水产站改进分站退休职工黄家强的反映,他称在2001年至2003年之间,时任站长的他负责修建单位职工宿舍楼,当时因工程项目缺钱,自己就用《房产证》抵押,向银行贷款6万元和筹集资金1280元,共计垫支相关工程款项61280元。当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财务计算时,单位对他所垫支的资金一直未予以偿还。目前,时间已经过去10多年,他仍然坚持到有关部门讨要说法,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修建职工宿舍楼

“已经10多年了,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黄家强说,2001年6月,时任站长的他,经宜宾县畜牧水产局(当时称为畜牧局)同意,负责修建单位住宿楼。2002年9月26日工程竣工后,他代表宜宾县观音镇畜牧水产站改进分站与施工方进行结算,确定应付施工方修建费、材料费342380元。用职工集资、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281100元,结算时尚欠61280元未予以支付。

2002年9月28日,经宜宾县畜牧水产局下派工作人员核实,确定尚欠工程款61280元。此后,施工方多次催促支付工程款。因单位无钱开支,黄家强于2002年11月28日,以妻子江庭华的名义向宜宾县信用社观音分社抵押贷款60000元和筹集1280元,支付给施工方,领款方也写下了收条。2003年8月,黄家强按照宜宾县畜牧局的安排卸任站长职务。2003年8月14日,他在观音镇畜牧善医站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了公章和房屋产权证等资料,但是他所垫支的钱单位并未结算给他。

垫资争议打官司

2004年,黄家强找到观音镇畜牧水产站要求给付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但畜牧水产站以其票据不齐为由不予兑现。2014年10月28日,宜宾县畜牧水产局作出了“关于黄家强同志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认为单位不存在欠私人款项的问题。

2015 年,黄家强向宜宾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主持黄家强与观音畜牧水产站进行协商,并由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观音镇畜牧兽医站改进分站2001年4月17日至2003年8月30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黄家强为改进站建房垫付过资金。

被告观音畜牧水产站辩称, 一、原告黄家强起诉时限已经超过,已丧失胜诉权。二、原告黄家强没有为被告宜宾县观音畜牧水产站垫付过61280元。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作出的结论已经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原告黄家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民事权利。法院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家强的诉讼请求。

依照法院判决办事

黄家强认为,法院的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中,没有查到观音畜牧水产站的关键账目。一是没有查实61280的资金来源。因为当时的改进分站没有资金可以用来支付。如果是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相关银行就应该有汇款记录。如果属于单位支付的现金,应该提供领款人的领款收据。可是这些关键的账务都没有调查到。黄家强不服判决,但没有及时上诉,只是不断到有关单位上访。

今年6月8日,记者来到宜宾县观音镇畜牧水产站。该站负责人唐文英说,此事都过去10多年了,她已是第三任站长,对过去的情况不了解。黄家强所反映的问题,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回复》和法院的判决办事。

“提起黄家强的事情,大家就感到头痛。”宜宾县畜牧水产局党委副书记李某说,该局为了慎重和妥善办理老职工黄家强反映的垫资问题,已经专门建立了一份档案。因为黄家强多年来一直都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单位都要作回复。局里也多次以纪委牵头,对当时黄家强所经手“两条线”的账务进行清查,一条是对单位的财务进行详细的清查;另一条就是对黄家强经手的集资建房资金进行了清查,但都没有发现私人的垫资账目和修建欠账的现象。

李某告诉记者,局里考虑到黄家强作为一名老职工,对此事也跑得很辛苦,遂于2014年10月,再次派出人员对黄家强所经手的资金账目进行了核查,同样没有查出相关问题。所以就建议他起诉,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只要黄家强能够提供有效合法的依据,问题就好解决了。没想到他在一审时就败诉,又没有提出上诉,现在问题更难办了。李某称,黄家强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财务是以修建企业出具的一张票据入账的,这张票据表明,除10000元的保证金外,其他款项已结清,也就是说,没有体现出有欠资和垫资的问题。最关键的是黄家强在移交的财务表上也没有体现出这笔款项,所以很难查实。

今年4月,宜宾县第二巡查组进驻观音镇时,黄家强向巡查组反映了情况。巡查组将反映材料转到了宜宾县畜牧水产局。因黄家强的问题不属于信访事件,已经过法律的裁决,该局不再受理和作任何回复。

律师提醒重时效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迅认为,针对以上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观音镇畜牧水产站改进分站在修建职工宿舍时,当事人是否有垫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朱迅提醒广大群众,双方(多方)当事人在从事经济账目往来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如果属于集体经济项目的资金,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必须做到有账可查,有法可依,以便于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如果双方当事人涉及的纠纷达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需要向法院起诉判决的,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一般民事纠纷或有约定的经济纠纷案件,法定时效为两年;双方没有约定日期的经济合同或民事纠纷案件,法定时效为20年。在庭审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当法院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判决,应及时在规定的法律时效范围内,申请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时效期为15天。希望大家遵照规定的法定时效,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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